网站首页 协会概况 协会工作 通知公告 党建工作 行业信息 研究荟萃
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而无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结算工程价款补充协议是否必然无效?
时间:2023-06-30 作者:杰 强 来源:重庆市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

  问: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而无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结算工程价款补充协议是否必然无效?

  答:甲乙双方未经法定招标投标程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建涉案工程,甲公司未按约支付进度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载明乙公司完成工程量价款2000万元,甲公司应于3个月内支付价款并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价款之后甲公司未支付款项导致本案诉讼。甲公司抗辩因主合同无效,补充协议也应无效。

  有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因为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当事人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主合同的补充协议当然无效。

  最高法院认为:应该综合分析协议内容所反映出来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及与施工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应以是否冠以“补充协议”称谓而简单认定二者主从关系。如果协议内容属于承发包双方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清理,则具有独立性,根据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且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不当扩大合同无效后果边界亦易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因此,《补充协议》不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必然无效。

  作者简介

  杰强律师,法学硕士,教授级法学研究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政协委员、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协会首席法律顾问、重庆市建筑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重庆市政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专业从事律师工作近30年,曾经成功办理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改判胜诉的重大建筑与房地产案件。系全国知名的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擅长处理建筑房地产领域疑难、复杂法律事务。2011年当选重庆市十大专业英才。2019年荣获重庆市律师行业40周年特别贡献奖。杰强律师参与领导的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系全国律师行业100强,长期雄居重庆市律师行业前三甲。

  咨询电话:13908352776(微信同号)

重庆市市政工程协会 版权所有渝ICP备14007205号-1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支路2号邮编:400015电话:023-63781246传真:023-63854355

http://www.cqsz.org.cnE-mail:szgcxh@163 网站制作: 红杉软件